(2015)涪执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道国申请执行重庆金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国,刘小奇,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79-1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国,男,生于1962年。被执行人刘小奇,男,汉族,生于1960年。被执行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道国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85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