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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安某某,男,汉族。被告杜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