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安某某,男,汉族。被告杜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