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麻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麻某,男,汉族,住平舆县。陈某申请执行麻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