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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麻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麻某,男,汉族,住平舆县。陈某申请执行麻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