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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玉俭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165号原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于本市,初中文化,工人,住本市谢家集区。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因患病未被淮南市看守所羁押,2015年7月2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谢刑初字第002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刑初字第002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可审判员 李 景 田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虎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