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居民,梁某居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刘某某居民被告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文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景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