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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谭希录与李宗申、谭景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希录,李宗申,谭景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谭希录。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李宗申。被告二谭景芹。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希录诉被告李宗申、谭景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希录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