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与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蔡善国,应玉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商初字第3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康兴旺角商业休闲城C幢-135、C-235号。负责人李爱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士祥,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蔡善国,职务董事长。被告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尚田镇王董村。被告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经济开发区西坞园西宁路68号。法定代表人余美利,职务董事长。被告蔡善国,男,汉族,1970年2月9日生,住浙江省奉化市。被告应玉儿,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蔡善国、应玉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蔡善国、应玉儿名下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蔡善国、应玉儿在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