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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东明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东明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邱海勇,郑晓洁,邱海珍,黄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陈鹤林。被执行人温州市东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海珍。被执行人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顺华。被执行人邱海勇。被执行人郑晓洁。被执行人邱海珍。被执行人黄金亮。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99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东明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邱海勇、郑晓洁、邱海珍、黄金亮银行存款人民币233678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洲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市府路口交行广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鹤林。被执行人温州市东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黄龙住宅区登峰1幢11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邱海珍。被执行人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25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顺华。被执行人邱海勇,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64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308070417。被执行人郑晓洁,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南亚花园1幢2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506161221。被执行人邱海珍,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高田路64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10610042X。被执行人黄金亮,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路高乐大厦3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011076818。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99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东明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星创鞋业有限公司、邱海勇、郑晓洁、邱海珍、黄金亮银行存款人民币233678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谢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