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岑勇与陈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勇,陈岳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岑勇。被告:陈岳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勇诉被告陈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岑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勇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