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015)民初1345号魏正亮诉太平洋财保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345-1号原告魏正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正亮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本案涉案车辆为鄂A8UJ**奔驰牌轿车,非营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系武汉市交通管理局颁发。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及涉案车辆均不在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无管辖权,被告要求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