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吉文军、安刚、魏燕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宏财,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红军,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贷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春光,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贷中心客户经理。被告吉文军,男,37岁。被告安刚,男,33岁。被告魏燕妮,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吉文军、安刚、魏燕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已缓交,撤诉后应交1235元由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高爱珍代理审判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