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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武贵存与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贵存,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清波,郭从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19-1号原告武贵存。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清波。被告郭从良。原告武贵存诉被告河北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清波、郭从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贵存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从良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贵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贵存撤回对被告郭从良的起诉。审 判 长  高峰审 判 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董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