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少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结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245号原告郭某某,女,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曹某某,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