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在玉、杜三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杜在玉,杜三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34号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委托代理人秦海涛。被告杜在玉。被告杜三水。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在玉、杜三水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在玉、杜三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机械���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旻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