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谭家元与被告谭某某、何亚平、谭家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家元,谭某某,何亚平,谭家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381号原告谭家元,男,汉族。被告谭某某,男,汉族。被告何亚平,女,汉族。被告谭家高,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家元与被告谭某某、何亚平、谭家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家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谭家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家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家元承担。审 判 长 李远红人民陪审员 曹路忠人民陪审员 李嗣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刚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