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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培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丽,马培伟,韩晓,陈政权,张书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丽,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马培伟,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韩晓,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陈政权,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张书铭,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王雪丽提供被执行人马培伟、韩晓、陈政权、张书铭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培伟、韩晓、陈政权、张书铭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