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屈宇红与被执行人邓茗风、李璐、永州市食天下饮食文化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宇红,邓茗风,李璐,永州市食天下饮食文化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屈宇红,女。被执行人邓茗��,男。被执行人李璐,女。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天下饮食文化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零陵区萍阳北路B栋(芙蓉广场)。法定代表人邓茗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屈宇红与邓茗风、李璐、永州市食天下饮食文化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茗风、李璐、永州市食天下饮食文化城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邓茗风、李璐两名被执行人至今未查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光 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 连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成 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