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淑芹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63-6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芹。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体育大街北头。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大街卡纳湾小区北楼2单元901室。本院在执行陈淑芹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冀民二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辉审判员 刘长岗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广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