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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恒立诉梁万明、曹玉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立,梁万明,曹玉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020号申请执行人张恒立,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号。被执行人梁万明,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号。被执行人曹玉凡,女,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号。张恒立诉梁万明、曹玉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3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梁万明、曹玉凡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恒立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梁万明、曹玉凡负担。梁万明、曹玉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恒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万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号(产权证号:X**)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恒立(身份证号: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