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周祖秀,黄周军等与宋以安,宋以元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秀,黄周军,黄周荣,宋以元,宋以安,巫山县骡坪镇茶园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934号原告周祖秀,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云,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发清(系特别授权),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周军,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云(系特别授权),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黄周荣,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云(系特别授权),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以元,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耀松(系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以安,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巫山县骡坪镇茶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茶园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克存,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祖山(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秀、黄周军、黄周荣与被告宋以元、宋以安、巫山县骡坪镇茶园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秀、黄周军、黄周荣撤回对被告宋以元、宋以安、巫山县骡坪镇茶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周祖秀、黄周军、黄周荣负担。审判员 刘大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