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毕善宏诉杨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善宏,杨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毕善宏,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彦,系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松,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善宏诉被告杨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善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善宏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松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善宏撤回对被告杨小松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毕善宏负担。审判员 周 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