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尚婷与丁勇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婷,丁勇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21号原告尚婷,女,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晓黎,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力,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勇建,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攸县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婷诉被告丁勇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6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