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3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曙光、江滔等与曾鹿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332-1号原告:唐曙光。原告:江滔。原告:欧阳军。原告:金再明。原告:张国平。原告:唐金如,原告:彭永皓。被告:曾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曙光、江滔、欧阳军、金再明、张国平、唐金如、彭永皓诉被告曾鹿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曙光、江滔、欧阳军、金再明、张国平、唐金如、彭永皓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曙光、江滔、欧阳军、金再明、张国平、唐金如、彭永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2277元,由原告唐曙光、江滔、欧阳军、金再明、张国平、唐金如、彭永皓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建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