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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坤福与宁冠文、卢子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福,宁冠文,卢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0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坤福。被执行人宁冠文。被执行人卢子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卢子文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子文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昀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