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程国妙。被告:郭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考虑家庭和儿女成长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优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