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惠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黄乃忠与郭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乃忠,郭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黄乃忠,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胡翠宏,系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占军,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系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乃忠与被告郭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乃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乃忠撤回对被告郭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4310元,由原告黄乃忠负担。审判员  付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子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