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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灯富与三门县健跳镇门头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灯富,三门县健跳镇门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杨灯富。委托代理人:张来富。被告:三门县健跳镇门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成格。原告杨灯富为与被告三门县健跳镇门头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灯富以被告已经付清全部款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三门县健跳镇门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灯富撤回对被告三门县健跳镇门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灯富负担。审 判 长  王爱贵人民陪审员  林辉更人民陪审员  郑一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赖宇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