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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邱县新马头镇恒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邱县新马头镇恒庄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邱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曹某甲。被告:邱县新马头镇恒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石书田职务主任原告曹某甲与被告邱县新马头镇恒庄村委会(以下简称恒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庄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甲诉称,被告恒庄村委会在1996年欠原告涂村小学、村办公室内外墙、油漆门窗工料款1200元。时任村书记曹保恩答应完工后结清,结果没给;2002年又让我给小学干零活。结果直到现在也没给我钱。请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元,利息5400元,合计人民币7400元。原告曹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1996年12月5日邱县新马头镇恒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条一份。2、2002年3月6日邱县新马头镇恒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条一份。以上两份证据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并约定了利息。被告恒庄村委会未答辩,未质证,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告曹某甲为被告恒庄村委会的村委会办公室和村小学进行了涂墙、油漆门窗等劳务。1996年12月5日被告恒庄村委会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欠条欠曹某甲涂小学办公室内外墙油漆门窗工料款1200元按月息1分5厘付息恒庄村委会1996.12.5”的欠条一份。2004年3月5日时任村支书王华林在该欠条上添加“准付:王华林04.3.5保恩手”;2002年原告曹某甲为该村小学做零活。被告恒庄村委会于2002年3月6日给原告出具了内容为“欠条欠曹某甲2001年给小学干活另工款800元捌佰元整按月息1分五厘付息。恒庄村委会2002.3.6”的欠条,2004年3月5日时任村支书王华林在该欠条上添加“准付:王华林04.3.5保恩手”。后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的陈述与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原告接受被告雇佣向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依法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条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县新马头镇恒庄村委会给付原告曹某甲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1996年12月5日起按约定一分五厘计算至2015年8月4日至)。二、被告邱县新马头镇恒庄村委会给付原告曹某甲人民币八百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02年3月6日起按约定一分五厘计算至2015年8月4日至至)。以上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恒庄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保卫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