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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张树才。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被上诉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上诉人张树才因不服强制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树才上诉称,上诉人被劳动教养是因乐亭县公安局中堡镇派出所所长公报私仇、故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造成的,且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明确表示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该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诉请撤销冀唐劳字(2012)第0001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现被告已被撤销且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如变更适格被告,可另行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姚凌峰代理审判员解中媛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