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邹雪琼与林仁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135号原告邹雪琼,女,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仁欣,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雪琼与被告林仁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雪琼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雪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雪琼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琳霖(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