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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魏福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何平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福芳,何平海,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第00696号原告魏福芳,女,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蒋磊,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菲,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平海,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33号6-9,组织机构代码67612994-7。委托代理人杨桂彬,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县壁城街道奥康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078-8。负责人罗继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晓,重庆融益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魏福芳与被告何平海、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被告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9月14日,被告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重庆富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