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孔旭良(一般代理)。被告:汤某。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汤晓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颜婧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旭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王宅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脾气等原因发生争吵,产生矛盾,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