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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翁国杨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金裕福珠宝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杨,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金裕福珠宝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34号原告:翁国杨,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金裕福珠宝店,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吴玉成,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翁国杨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金裕福珠宝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翁国杨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翁国杨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人民审判员  吴紫芸人民审判员  曾淑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德军书 记 员  钟小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