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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钟友谊拍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友谊,北京润德尚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19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友谊,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润德尚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栋1026。法定代表人:范秀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钟友谊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润德尚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钟友谊申请再审称:我于2014年3月16日在西城区马连道收到一份拍卖宣传单,写着“绝对保真”,且现场润德拍卖公司不仅承诺“假一赔十”,并承诺所有的拍品都经过了该公司里的专家把关鉴定,绝对保真。公司工作人员也向我承诺了以上的话,我才决定参加拍卖,拍得一块和田玉。然而经两家商场及几家典当行的鉴定专家看过,都认为此玉有假,我便取证了“假一赔十”的录音证据,后经国家级权威机构鉴定出具鉴定证书:和田玉(人工处理)挂件,即人工造假,故要求再审改判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钟友谊与润德拍卖公司为拍卖合同关系。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钟友谊参加了拍品预展,认可润德拍卖公司的《竞拍须知》,并作为竞买人签署了《竞买方登记单》,上述文件均载明润德拍卖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钟友谊自主选择参与竞拍,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及结果自行承担风险。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钟友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友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   咏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范醒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