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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姚宝凤与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姚北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凤,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姚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95号原告姚宝凤,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姚卫利,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姚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军,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凤诉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姚北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宝凤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宝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宝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姚宝凤负担。审判员 鲁 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