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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依马木麦麦提·吐尔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马木麦麦提·吐尔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依马木麦麦提·吐尔逊,1979年11月18日。2014年7月19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马木麦麦提·吐尔逊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依马木麦麦提·吐尔逊及翻译人米吉提·阿布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依马木麦麦提·吐尔逊于2015年5月15日18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凯德MALL南门外便道处,趁被害人姜×不备,窃取其上衣右侧口袋内黑色iPhone516G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依马木麦麦提·吐尔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的陈述,证人马×的证言,赃物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459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京公西行罚决字(2014)002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京三看释字(2015)1318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依马木麦麦提·吐尔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依马木麦麦提·吐尔逊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依马木麦麦提·吐尔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依马木麦麦提·吐尔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