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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辉、吕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辉,吕海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0260号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郑小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雅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委托代理人姜树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朝阳市************。被告王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被告吕海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志辉、吕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系缓交。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