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一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栋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一终字第00017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榆树坪村人,大专文化,系吴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干警(协警)。2013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志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辩护人赵领,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非法拘禁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志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宣判后,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24日志丹县法院作出(2014)志刑监字第00001号再审决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14年11月30日,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志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维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玉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赵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银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