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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杜英红与詹贤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英红,詹贤银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杜英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俊超。被告:詹贤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英红与被告詹贤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英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英红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