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文静与王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静,王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5232号原告林文静,女,1989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润彬,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静与被告王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王润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静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润彬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静撤回对被告王润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林文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家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