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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文静与王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静,王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5232号原告林文静,女,1989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润彬,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静与被告王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王润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文静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润彬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静撤回对被告王润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林文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家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