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晏景中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景中,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250号原告晏景中,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现住江苏省。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JeroenBastiaandeGroot,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晓雷,女。原告晏景中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麦德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倩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炳文、王玛娜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晏景中、被告麦德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晓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景中诉称,2015年1月28日,原告在被告下属的分公司经营店(案外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商场)处购买了净含量为350ml的恒大冰泉长白山天然矿泉水14箱(每箱24瓶,单价人民币98元/箱)、净含量为500ml的恒大冰泉长白山矿泉水16箱(每箱24瓶,单价91元/箱),价款共计2,828元,优惠141.45元,实付价款2,686.55元。2015年2月1日,原告又至案外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商场购买净含量为350ml的恒大冰泉长白山天然矿泉水4箱(每箱24瓶,单价98元/箱)、净含量为500ml的恒大冰泉长白山矿泉水9箱(每箱24瓶,单价91元/箱),价款共计1,211元,优惠60.57元,实付价款1,150.43元,其中350ml的有一箱为合格产品,有问题产品的价款为1,052.43元。以上有问题的产品价款共计3,738.98元。原告认为上述商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没有标注关于包含“多种矿物质”信息的营养成分表,即没有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要求标注相关内容,虽然争议食品是饮用水,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但争议食品标签中宣称“富含……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涉及营养信息,就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第七项的规定“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的要求标注营养成分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也证明争议食品必须依据此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第二,争议产品没有达到标签宣称“富含”的标准,没有具备争议产品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恒大冰泉产品标签中宣称“富含……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涉及营养信息(微量元素作为营养成分,属于矿物质),此内容中的“富含”二字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使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C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中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争议食品作为液态物质,富含是指每100ml中≥15%NRV。多种微量元素和常量元素等矿物质是指3种或3种以上矿物质。在争议产品的标签中,矿物质镁含量(mg/100ml)为0.66-2.29、钙0.8-2.56、钾0.15-0.65、钠0.55-1.95。以上矿物质换算成营养素参考值所占百分比均小于15%NRV,没有达到富含的程度,不具有产品宣称的营养成分,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第三,被告向原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不仅仅是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涉及到食品的本质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不会对人体造成急性或者亚急性的慢性危害,涉案产品在其包装标签上宣称均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多种微量元素,根据GB28050问答修订版第14条关于天然矿泉水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相关规定,这类产品基本不提供营养素,而涉案产品却宣称“富含”,故其应当具备“富含”的营养要求,而涉案产品却没有达到要求,故涉案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作为销售商,被告应当知道该争议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3,738.98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十倍货值金额37,389.8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认为涉案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依《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退一赔十”,不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向被告主张三倍赔偿。被告麦德龙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被告无需返还货款也无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系争产品,被告也完全履行了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和合同不能履行的行为,不存在买卖合同被撤销的问题,因此被告无需返还任何货款。第二,被告无需十倍赔偿价款金额,《食品安全法》第99条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等,系争商品无质量争议和安全隐患,无证据证明系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三,涉案产品经检验合格,不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第四,标签中所称的含有矿物质是矿泉水的天然属性,不属于营养声称,且根据GB28050-2011问答的规定,对矿泉水特性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第五、营养声称有特定的使用条件,根据GB28050-2011,只有“富含”、“含有”与营养成分相结合时,才构成营养声称,不然只是对矿泉水特性的一般描述。根据GB28050-2011问答第14条,矿泉水应当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钾钠钙镁等阳离子含量,不应作为营养信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原告至案外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商场购买了净含量为350ml的恒大冰泉长白山天然矿泉水14箱(每箱24瓶,单价98元/箱)、净含量为500ml的恒大冰泉长白山矿泉水16箱(每箱24瓶,单价91元/箱),价款共计2,828元,优惠141.45元,实付价款2,686.55元。2015年2月1日,原告又至案外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商场购买净含量为350ml的恒大冰泉长白山天然矿泉水4箱(每箱24瓶,单价98元/箱)、净含量为500ml的恒大冰泉长白山矿泉水16箱(每箱24瓶,单价91元/箱),价款共计1,211元,优惠60.57元,实付价款1,150.43元。350ml及500ml的恒大冰泉矿泉水瓶装标签上均标有“恒大冰泉,pH值为7.25-7.8,呈天然弱碱性,均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多种微量元素。天天饮用,益于健康”字样。该瓶装标签上另外还标有镁Mg2+6.6-22.9mg/L、钙Ca2+8.0-25.6mg/L、钾K+1.5-6.5mg/L、钠Na+5.5-19.5mg/L,未标注营养成分表。另查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7条为:“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包装的饮用水……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中营养成分钙的营养素参考值为800mg、钠的营养素参考值为2000mg、钾的营养素参考值为2000mg、镁的营养素参考值为300mg。附录C中规定矿物质(不包括钠)中“高、或富含×”的含量要求为每100g中≥30%NRV或每100ml中≥15%NRV或每420kJ中≥10%NRV。《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八)条的内容为:“……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氧乳清粉’等……。”第(十四)条关于包装饮用水的问答内容为:“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2014年10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在回复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的《关于商请明确恒大冰泉(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品标签标示相关问题的函》的《复函》中指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营养声称是指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其中,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或富含)’、‘低’、‘无’等。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富含某营养成分’或类似用语属于营养声称范畴,应当按照GB28050-2011要求标示。”2015年1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在回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标准司有关《关于转送“恒大冰泉”饮用天然矿泉水标签标示相关材料的函》的《复函》中指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包装饮用水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范畴。该标准同时规定,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十四条,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2015年2月4日,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案外人王某的投诉进行回复时称:“……虽然标签上存在‘富含’字样,但是含有微量元素是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产品特性,不属于食品营养特性,不属于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不属于营养声称,也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恒大冰泉’食品标签上标注:‘均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多种微量元素’字样,不属于营养声称,也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该标注不违反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物发票、产品实物及照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便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被告麦德龙公司提供的《复函》、《回复》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案外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商场系被告麦德龙公司的下属机构,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麦德龙公司承担。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原告所诉称的理由为涉案产品未标注营养成分表及未达到“富含”的含量要求,均系产品标签本身的瑕疵,并非产品本身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故原告现以涉案产品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矿泉水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故标签标示的内容应与一般的经添加配料或技术加工形成的具有营养成分的预包装食品有所区别。矿泉水含有多种常量或微量元素,这些常量及微量元素应属于“恒大冰泉”水源地水质的天然属性。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六十五)条:“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故“恒大冰泉”外包装上的“均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表述中的“富含”应系表述产品的营养信息而非营养声称。“富含”并非营养声称,依照相关规定,包装饮用水属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产品,故“恒大冰泉”矿泉水的标签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并不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晏景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晏景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倩晗人民陪审员 陆炳文人民陪审员 王玛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