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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尹昌强与任宗月、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三星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昌强,任宗月,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三星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尹昌强,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向明强、李安桥,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宗月,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三星高速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华修,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家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昌强诉被告任宗月、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三星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尹昌强承担。审判员  郑在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苟亚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