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十商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万腾、许清山等与临沂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腾,许清山,万芳德,临沂中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十商初字第471-1号原告:万腾,居民。原告:许清山,居民。原告:万芳德,居民。被告:临沂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天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吕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临沂中南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如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