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仲某某诉被告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05号原告:仲某某被告: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南一路333号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诉被告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珍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