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玉华与南平市建阳区华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许玉华,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华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学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华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华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0元,依法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许玉华负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