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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安南与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339号申请执行人:戴安南,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大兴镇。法定代表人:王东红本院在执行戴安南与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