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陈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武穴市大法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均义审 判 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吴文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