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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费字第19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周斌的诉讼费执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周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款159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费字第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李亚军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洁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