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魏德与孟兆民、徐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上网裁判文书发文稿纸签发:本件与上传审管办的电子版及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核稿:魏德与孟兆民、徐艳玲民间借贷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主送:抄送:(2015)右民初字第2424号年月日封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右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魏德,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徐艳玲,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孟兆民,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魏德诉被告徐艳玲、孟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萨仁图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德、被告徐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兆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德诉称,2014年8月21日,被告徐艳玲从我处借款4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0.02元,半年之内偿还,此款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艳玲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孟兆民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徐艳玲从原告魏德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徐艳玲和孟兆民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及原告魏德、被告徐艳玲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步彦林与被告徐艳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徐艳玲出具的借条为证,因被告徐艳玲与被告孟兆民为夫妻关系,被告徐艳玲所借款项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艳玲、孟兆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魏德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徐艳玲、孟兆民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该收取的400元及诉讼保全费977元,由被告徐艳玲、孟兆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萨仁图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日柴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