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泮功勤、池小斌与池小斌、林挺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042号原告泮功勤。被告池小斌。被告林挺友。被告陶正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泮功勤与被告池小斌、林挺友、陶正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泮功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元,依法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泮功勤负担。审 判 员 施通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